【作者】学工处 【文章来源】学工处 【浏览次数】11898 【更新时间】2013-12-18
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心理咨询工作,更好的为来访者提供专业、科学的服务,规范学院心理咨询工作,特制定此条例。
第二条 服务范围:提供适应、发展、学习、压力、人际关系、恋爱、择业等方面咨询服务。
第三条 咨询师来源:咨询师均须持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。
第四条 咨询对象:全体在校生。
第五条 开放时间:每学期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制定值班表,详见学院“心理在线”网页。
第六条 收费标准:免费。
第七条 值班要求:值班人员按要求准时到位,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,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,及时告知中心管理人员。
第八条 机构位置:学生服务街二楼
第九条 预约咨询流程:
(1)预约方式:咨询前需要提前预约,预约方式有上门预约、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,可任选其一。
(2)预约过程:首先,预约者需要提供与咨询相关的简要信息,值班人员会根据预约者的情况及要求,安排合适的咨询时间和咨询师,并登记有关信息;同时,值班人员会提供咨询师的性别、年龄、专长等方面的信息,预约者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进行选择。
(3)正式咨询:第一次咨询需要来访者提前 10分钟到达,带上本人有效证件(证明学生身份的任何证件均可,比如学生证、胸卡等)。咨询室有专门的接待员接待,咨询前需填写相关档案信息。从第二次咨询起不必再携带证件。
(4)预约下次咨询:咨询结束后,如果来访者想要继续咨询,可以与咨询师确定具体时间。如来访者要更换咨询师,可以和咨询师协商决定。
第十条 咨询师应对来访者作咨询记录,并留下联络方式,以便跟踪了解信息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